近日,沙湾区法院审结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0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某乡政府工作人员王某某为其提供担保向某银行贷款人民币一万元。王某某同意后,于同月10日亲笔书写一份收入证明,由时任某乡政府副乡长李某某签字并加盖某乡政府的公章。当胡某某到某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因提供的收入证明不符合规定,银行工作人员拒绝为其办理贷款并提供了一份标准格式的空白收入证明,让其重新提供收入证明。胡某某遂让一复印店工作人员将王某某亲笔书写的收入证明上加盖的某政府公章伪造到某银行提供的空白收入证明上,后又填写了该空白收入证明并模仿李某某签字。2010年12月14日,胡某某向某银行提供了该伪造的收入证明并成功贷款人民币一万元。
沙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沙湾区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该案现已生效。(沙湾区法院 向洪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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